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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摘编(安防工程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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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利益,打造“平安湖州”,规范我市安防市场秩序,保证安防工程质量和安全。湖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技防办”)摘编了有关国家、省安防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请各安防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我办督促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安防工程项目建设。

湖州市公安局技防办

2005.4

一、 凡在我市从事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楼宇对讲、电子巡查、停车库(场)管理、防爆安全检查、高安全实体防护、周界防护等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均应申领资格证书,禁止未取得资格证的企业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二、 外地单位来湖,除持有当地省、市一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外,必须填写《浙江省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格验证表》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安防资格证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技防办审核验证,经同意后,方可承接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三、 安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所具有的资质级别承接相应的工程,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越级承接设计施工。

四、 安防工程实行项目申报制。承担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在签定合同后10日内应向市公安局技防办递交所承接工程《浙江省安全防范工程申报表》、设计方案、合同、图纸及相关资料,经技防办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按《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等标准论证后,才可施工。

五、 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企业应依据合同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供完整的系统操作手册和日常维护说明书,并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六、 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企业根据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初验,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七、 技防工程竣工、初验合格后,设计施工单位按国家《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等标准的要求向技防办报送工程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和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标准对工程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进行独立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 一、二级技防工程在验收前必须由设计施工单位向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办理委托工程检验手续,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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