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和改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来源:作者:本站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单位内部“发案少、秩序好、安全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2号)精神,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掌握着大量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性强;内部集中着国家的重要财富,贵重性高;内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危险性大;在国家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作用大。一旦发生案件和事故,不仅会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而且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危害。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认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置于公安工作的重要位置,以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为抓手,全面推进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内部政治、治安秩序的稳定。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制,充分发挥政府监管职能

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单位负责、政府监管”新机制,进一步健全条块结合、重点突出、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体制,规范和加强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省厅负责联系、协调、指导行业、系统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市实行市、县(市、区)、派出所三级指导、监督体制,结合各地实际,具体明确各级指导、监督的范围及相关职责。省、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由省、市公安机关直接指导、监督的外,其他单位统一按属地原则,由属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重点单位,由本系统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协助配合。上一级公安机关加强对下一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考核。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思想,把工作着力点转移到依法开展指导、监督上来。紧紧依靠政府的领导和行业、系统的配合支持,坚持“系统抓、抓系统”的工作方法,在监督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依法落实《条例》规定的同时,建立行业、系统定期沟通研究的会商机制,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行业、系统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治安保卫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上一页12 3 4 下一页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