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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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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恐对敌斗争的新形势,全面排摸和准确掌握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会同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安全评估体系,有针对性建立完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少数性质特殊、地位特别重要的国家重要基础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派驻武警守护,确保绝对安全。

四、大力推广技防设施,提高单位防范工作的科技含量

认真执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以及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力争在三年内达标率达到90%,五年内达到100%。继续贯彻落实《浙江省高等学校安全保卫技术防范标准(试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广电、报社、电力、水利、能源、通信、保险、石化、中小学校等行业、系统以及大型商贸、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重要物资仓库、重点建设工程等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订行业性或区域性的技术防范标准,进一步规范单位技术防范设施建设。

坚持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督促单位建立健全技防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值班、登记使用、检查维护等工作,使技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要按发现、延迟、响应的要求,做到定人、定位、定物、定职责,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努力实现技术防范资源共享,以“110”为中心,对单位技术防范进行改造升级,与“110”联网,形成区域性的技防网络,将这些设施的设防范围延伸到单位以外,溶入到街面、社区治安防控体系中,并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处置报警。

五、规范管理,全面推进单位治安保卫队伍建设

指导、督促单位按《条例》要求,在2005年底之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并向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结合备案制度,加强对单位保卫队伍建设的管理,未按要求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及时向批准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政府报告,并按《条例》规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不适应担任保卫人员的,要建议单位及时调整。

积极会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治安保卫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等活动,提高治安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由主管公安机关或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省、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每年必须培训一次,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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