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智能化技术、产品、设备和通过优化集成后的成套设备的质量审验;
2)工程工业化、装配化作业的质量监控制度;
3)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制度。
2、实行住宅智能化工程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同步建设
1)住宅智能化工程与住宅小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造;
2)对住宅智能化工程实行材料、设备、产品集成化生产,发展我国住宅信息产业;
3)实行智能化工程的工业化、装配化施工,减少现场加工。
3、智能化布线应符合开放性、兼容性、扩展性、多介质和大网络等要求,达到布线简化,安装方便,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目标。实现不同等级的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住宅智能化技术系统。
4、积极推广应用国家和建设部正式推荐的住宅智能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5、提前做好住宅物业智能化管理。示范工程在实施前应对未来物业智能化管理进行全面策划,在工程实施的适当时机超前介入,做好工程竣工后物业智能化管理的一切准备工作。工程交付使用前必须确保物业智能化管理安全、准备、可靠地运转。
6、建设三星期示范工程应将物业管理的智能化系统作为住宅现代信息集成建造系统(HICIMS)中的子系统,超前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总体目标中。
1.0.4住宅规划设计要求
示范工程建设除遵守上述原则外,小区规划设计尚应符合建设“文明居住环境”总体目标和“五要一保”(即科技含量要确保、厨卫设备要配套、装修一次要完好、住房改革要兑现、物业管理要达标和标准灵活保适销)的实施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规划设计水平不得低于“国家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规定。
1)一星级示范工程不得低于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合格水平;
2)二星级示范工程不得低于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良好水平;
3)三星级验收成果不得低于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优秀水平。
2、工程综合验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2000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工程综合成果验收量化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一星级验收成果不得低于“指标体系”的合格标准;
2)二星级验收成果不得低于“指标体系”的良好标准;
3)三星级验收成果不得低于“指标体系”的优秀标准。
1.0.5住宅性能认定要求
示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以下简称性能认定)。性能认定必须执行建设部建住房[1999]114号文《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1999]21号文“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价方法》等规定。并在规划设计和工程实施中贯彻。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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