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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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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检机构和省厅科技处应按部科技局的布置,依据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进行复查工作。
复查结果由部科技局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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