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管理的通知
公防办[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公安部北京、上海检测中心: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按照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安全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5)25号)规定,现将有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技防办)负责全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厅技防办)负责本辖区技防产品的管理。
二、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北京检测中心)和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检测中心)已分别通过了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实验室认可,是全国技防产品法定检测单位,承担国内、外技防产品检测任务。
三、本通知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本通知中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凡在境内销售的技防产品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经北京检测中心或上海检测中心检测合格。部技防办另有管理规定的国内技防产品,按另行规定执行。否则,不准在市场上销售,不准在工程中使用,违者各级公安机关对工程不予验收。
四、产品检验依据: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于暂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以上检验均为全项检验。
五、送检程序:样品送检前,生产企业应事先向省厅技防办提出检测申请,省厅技防办负责督促送检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附件的要求抽样、开具送检证明。
六、生产企业送检样品需携带以下材料:
1、省厅技防办开具的送检证明一式3份和抽样清单一式4份;
2、产品企业标准;
3、产品说明书;
4、电原理图和总装图;
5、印刷电路板装配图;
6、产品彩色照片4套。
七、检测中心收到送检材料和样品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产品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4份。其中,1份检测中心存档,1份送生产企业1份送省厅技防办,1份报部技防办。检验报告有效期为4年。
八、省厅技防办收到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提供企业概况、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及省厅技防办审查意见报部技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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