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技防办对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和省厅技防办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产品,部技防办通报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十、凡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检验合格的技防产品,不再重复检测。企业在销售时应到销售地省厅技防办备案,以便统一管理。如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部技防办。
十一、凡对省厅技防办或公安部北京检测中心、上海检测中心工作有异议的,可向部技防办(地址:北京长安街14号23局3处 邮编:100741 电话:010-65122831-3608)申诉。
十二、进口安全技术防范商品,按另行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由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抽样样品数及母体数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抽样样品数及母体数
根据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和有关标准,特规定如下:
样 品 名 称 抽样数 抽样母体数
1、探测器
01 微波人侵探测器 5台 16—25
02 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5台 16—25
03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5台 16—25
04 超声波入侵探测器 5台 16—25
05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5台 16—25
06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8付 26—50
2、控制器
01 N十l制式在20路以下 3台 9—15
02 总线制式或同时具有电话传输功能(少于等于64路) 3台 9—15
3、无线传输报警装置(包括收、发)单向
01 ≤16路 3套 9—15
02 ≤64路 3套 9—15
4、动力线(220V,AC电源线)传输报警装置
01 可接通用探头 3套 9—15
5、视频报警器 3台
6、电话传输报警器 3台 9—15
7、防盗保险柜 2台 9—15
8、防盗、防劫报警器箱
01 普通型 5台 16—25
02 无线遥控型 5台 16—25
9、汽车防盗报警器 5台 16—25
10、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
01 普通型 2套 9—15
02 带可视系统 2套 9—15
11、机械防盗锁 整锁10把 251—400
锁头100个 500—1000
12、以上未作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中心可视具体情况参照类同产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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