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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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技术及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对产品所实行的管理制度可以调整。自某种产品的管理制度实施之日起,原管理制度自动废止。调整产品的管理制度,应提前 3个月正式公布。
四、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如下图所示:
X XX XX XX
省份简称 顺序号 地区编号 产品代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为1个汉字;产品代号为2位数字,按《目录》规定的产品全国统一编号;地区编号为地级区域编号,为2位数字,顺序号为生产登记批准书的顺序号,地区编号和顺序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编号。
五、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到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条件的直辖市公安局也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 “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是指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从事此类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取得公安部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检验。对已取得授权的检验机构,公安部将定期公布。
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自2000年9月1日起启用。对列入《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已经领取原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产证等证书的,也应申领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原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产证等证书全部废止。
八、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产品生产登记专用章,专用章为直径4.0厘米的圆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刻制(样式附后)。
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
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年检采用企业填写年检登记表、公安机关复核的方式。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具体年检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
十、对于已获生产登记批准的产品以及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日前将该 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公安部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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