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政策法规>

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作者:本站


十一、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否具有生产登记批准书,及时了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企业变更情况,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证书的无证查处。

十二、公安机关根据《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依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1996]6号)执行。其中法律文书表格中“公安机关业务部门”简称填写“科”字。对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需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样式附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样式附后)由公安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 记批准书分正本和副本(样式附后)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十四、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热情服务,创建文明窗口。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公 安 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一页 1 2 3下一页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